销售商品款未开发票,如何做会计处理

就是企业已将货物移交客户,但因为合同账期约定账期内结算,所以发货当月未开发票也未收到款项。这类业务最常见的就是卖场与供货商之间,我几年前就业的一家日化品生产企业,就是供货给卖场,因此我比较熟悉这类业务。

卖场与供货商之间都会约定账期,最少是30天,一般要40天到60天。比较离谱的约定半年,除非供应商不缺钱或品牌很弱势又急需通过卖场打开市场,否则供货商是不会同意的。

常见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上,收人确认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因此很多企业将卖场确认收货后即确认收入。等后续卖场因商品滞销、或过了三分之一保质期、或其它原因等发生的退货,供货商则直接按销售退货处理。

理论上这种做法没什么问题,因为卖场确认收货,说明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供货商也没有对卖场收的货物有管理权和控制权。

但供货商的财务人员很快就发现,卖场发生退货不是偶尔,而是非常频繁,特别是节庆前卖场会大量向供货商下订单要货,节庆一过就大面积退货。这就给供货商造成:前个月销售额大幅上升,而次月就大幅下滑,甚至出现销售负值。这对企业经营分析会造成错误信息。

营业收入陷阱

我们再详细研究下准则对于收入确认四个条件:1.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2.供货商没有管理权和实施控制;3.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合理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那么,卖场确认收货已经符合了第1、2点条件,这个没疑问。但卖场经常性退货,以及卖场经常根据合同的一些霸王条款扣减相关费用,供货商还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周期与卖场对账后才能确认最终销售额并开发票,这就造成:卖场确认收货的时间点,供货商其实并不能最终确定“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合理流入企业”,也不符合“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也就是说,卖场确认收货形式上看似产生销售,但实质上企业并不具备经济利益收入的可靠性。这就违背了收入确认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同时也进入了“营业收入陷阱”情形之一的提前确认收入。

如何合理核算

在卖场确认收货的时候,供货商可以将已发货物(成本)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科目编号为1406),等对完账确认销售额时,再从“发出商品”转入营业成本,同时根据对账金额记入营业收入。

但这里必须提醒一点,“发出商品”很容易被一些企业用于调节营业收入,从而达到逃税目的,因此这个科目通常属于税务重点稽查对象。因此企业使用该科目时一定要把相关合同文件保管好,以免因依据不足被税务认定未及时确认收入而逃税。

请记住,以上分析是基于卖场与供货商这种业务关系。

非请自来。

销售商品,款未收,发票未开,如何账务处理?又是一个未详细描述的问题,至少连发没发货都没表述清楚,很难在同一频道的嘛,真是的。

根据描述,应该可以理解成一般销售商品行为,即正常发出商品,不涉及如托收承付、分期收款、售后回购等情形。如此一来,销售业务,发出商品,不管款项是否收取或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就要确认收入。销售商品款未开发票,如何做会计处理图1

据此,不考虑其他因素,本题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由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的销项税额要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商品相关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如果题目所述不是一般商品销售行为,如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不仅会计处理复杂,而且增值税计算及纳税申报也会随之变的很繁琐,恕不猜测。

以上,不知能否为您答疑解惑,有不明白的地方可随时咨询,也可留言讨论。

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51考个证】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51kgz.cn/30210.html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