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安防技术都有哪些
智能安防全称智能化安防技术,智能化安防技术的主要内涵是其相关内容和服务的信息化、图象的传输和存储、数据的存储和处理等等。就智能化安防来说,一个完整的智能化安防系统主要包括门禁、报警和监控三大部分。
智能安防应能实行安全防范系统自动化监控管理,住宅的火灾,有害气体的泄露实行自动报警;火灾报警系统应以烟、温度及可燃气体等探测器为主;防盗报警系统应安装红外或微波等各种类型报警探测器。
电脑安防技术
安防监控是一个综合多学科、多技术领域的行业,涉及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存储技术、工程技术,光学成像,控制、传输等多种专业技术。
成为一名合格的安防监控技术人员需要对诸多专业技术进行广泛储备,需要技术人员有较强的技术综合运用能力。当然,有人会说今天的监控设备技术先进,手机扫一下就可以用了。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那不叫先进,只能叫简单,系统级的不是这样用嘀,若哪个搞监控的在这事儿上和你较真,那他就输了。借用一句流行段子,看你一眼就算输。
安防监控是一个综合多学科、多技术领域的行业,涉及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存储技术、工程技术,光学成像,控制、传输等多种专业技术。
成为一名合格的安防监控技术人员需要对诸多专业技术进行广泛储备,需要技术人员有较强的技术综合运用能力。当然,有人会说今天的监控设备技术先进,手机扫一下就可以用了。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那不叫先进,只能叫简单,系统级的不是这样用嘀,若哪个搞监控的在这事儿上和你较真,那他就输了。借用一句流行段子,看你一眼就算输。
言归正传,今天不讨论软硬件产品开发人员和工程实施人员的技术储备,仅说一说安防监控的技术支持人员或者叫技术服务人员应该具备的专业知识。有机会再谈开发人员和工程人员的技术知识。
一、计算机、网络技术
对于计算机、服务器的硬件要熟悉,熟悉工作站和服务器的各型操作系统,WINDOWS也好,LINUX也好,SERVER也好,一定要熟悉,给你一台服务器硬件能部署出一个管理平台来,这是最基本的。
网络技术,早已进入网络视频监控时代了,网络技术是要有的,基本的网络通信原理、网络划分、子网掩码计算,NAT、DDNS、路由交换、VLAN划分这些都要熟悉,系统调试说不上用到哪一种。单播、组播、广播这些也要了解,广播风暴咋回事,网络大面积阻塞怎么回事,能分析出来,UDP不握手,TCP握手,用哪种方式好,要看具体网络环境,这些知识要掌握。WEBSERVER也不能陌生,现在哪个监控设备都集成或者叫内置WEBSERVER,你用浏览器配置IPC或者NVR,用的就是设备的WEBSEVICE。
二、数据库知识
成系统、成规模的安防监控系统都会搞个这平台那平台或者CMS什么的,不管是B/S还是C/S架构的,SERVER端都得有一套或者几套软件,得布置数据库。所以掌握些数据库知识是很重要的。MSSQL、MYSQL等,能部署、操作、维护数据库。
三、软件应用
OFFICE的三驾马车WORD/EXCEL/PPT得会用吧,原因不说了。VISIO做方案画系统图要用,AutoCAD看设计图纸需要用,这两个软件要熟练操作。简单的开发工具能用最好,不能用也了解一二,会有用到的场景。SDK,各设备厂家都会提供SDK,二次开发包,最基本也能看明白SDK版本、主要库文件。
四、硬件工具
并不是所有的系统都是网络的,关键时刻万用表、示波器、测线仪这些工具还是要派上用场的,会用即可。
五、监控设备知识
这个不用多说,CAM、DVS/DVR/NVR、流媒体、解码器、矩阵、平台服务器等设备一定要熟悉再熟悉,我们搞的就是这个。
六、监控专业知识
成像的、编码的、压缩的、关键帧,帧率,码流,这些要了解、能灵活运用。关键时刻帮你解决问题。
七、存储知识
网络视频监控离不开存储,NAS/SAN/IPSAN要了解,给你一台存储设备要能搞定。RAID磁盘阵列、冗余、热备要能搞通。
八、通讯知识
熟识各种通讯接口、协议,RS232/485/422,等。
九、规范标准
系统方案是要落地,如何落地实施,有各种规范,工程的、验收的、联网的,技术人员还是要多多了解,GBT28181,GB50394,GB50395说的都是啥?关键时刻除了技术要过硬,还要讲依据的。
十、工程技术
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是系统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不光视频监控系统这样,其他安防系统、弱电系统也一样,工程技术是系统应用的基础保障。
专中安防技术是什么
是以安全防范技术为先导,以人力防范为基础,以技术防范和实体防范为手段,为建立具有探测、延迟、反应基本功能并使其有效结合的综合安全防范服务保障体系而进行的活动。它是预防损失和预防犯罪为目的的一项公安业务和社会经济产业。预防损失和预防犯罪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预防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爆炸违法犯罪活动和重大治安事故。
广东省安防技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 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证书。
第四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但尚未装置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装置,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依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依照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资格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技防系统质量保证体系;
(四)技防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资格等级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围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应当持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境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加强对技防系统知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人员应当经过技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四)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六)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不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生产和销售未办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销售技防产品或者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指定技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等级资格证书,除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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