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在调查前补交税款,算偷税罪吗,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首先,友情提醒,“交”与“缴”意义不同,不可混淆,“缴”有“迫使交付”意,缴税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所以是“补缴”不是“补交”。

我觉得在调查前补缴税款不能算“偷税罪”(《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以下使用后者说明)。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被举检后,被举检人得知情况申报缴税后如何定性、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15日施行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对此没有涉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虽然是被举检后补缴税款,但仍属积极行为,税务机关不能也无权拒绝被检举人(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二、被检举人申报补缴税款的同时,税务机关将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3/万的滞纳金。 缴税凭证一开,被检举人就不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

三、如今刑法所指的“逃税罪”是结果犯,也就是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刑法修正案(七)》逃税罪的内容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必须因“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行为而导致“逃避缴纳税款”这样一种后果,当然,还需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一定比例,才构成逃税罪。本案中,被举检人虽然隐瞒收入5000万元,试图逃避缴纳税款,但在税务稽查前,他如实申报了,补缴税款了,也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承担了行政责罚——缴纳了滞纳金,“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涉罪后果不存在,因此,不能定其“偷税罪”即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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