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的会计处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此外,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账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排污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应该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相关税金不再计入管理费用,应计入“税金及附加”。

3、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因此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排污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综合以上的政策分析及现行准则与制度的规定,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应将环境保护税计入“税金及附加”。

4、环境保护税账务处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1)按月计提环境保护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2)按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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