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为

第一个分类: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

庭前调解指的是仲裁院在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后,在开庭审理日期之前组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调解。仲裁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及材料,对案件做一个大致的判断。庭前调解相对而言成功率不高,因为已经到了劳动仲裁的地步,说明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前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一致。

庭后调解指的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已经完毕,但没有出具裁决书之前的时间段内的调解。庭后调解经过了开庭审理,仲裁员该问的、该查明的工作已经完成,如果不是特别疑难的案件,此时仲裁员已经决定了该案的裁决方向。这时仲裁员有可能会提出一个他认为对各方当事人而言都比较合理的方案,看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此调解方案。如果有当事人不同意,大概率仲裁员也会按照此思路做出裁决。

第二个分类:面对面调解与背对背调解

面对面调解指的是仲裁员及各方当事人均坐在一起商谈,以期待能够讨论出一个彼此都能够接受的方案(大多数情况下是确定一个各方能够接受的金额)。此方式的缺点是当事人说着容易激动继而演化成吵架扯皮。

背对背调解指的是仲裁员分别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各方当事人只与仲裁员沟通,而不与对方的当事人沟通。此种方式恰恰是调解成功率最高的方式,因此种方式仲裁员能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即使有委屈、有情绪,一般也不会对着仲裁员来,此种情况下能够较为平静的交流,故调解的成功率相对而言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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