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超过中标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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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增值税税率调整因素,合同一方进行价格谈判,是合理的。但价格调整幅度不是增值税下调税率百分点。如案例所述增值税税率虽下调了两个百分点,但建设方不能简单地要求施工方工程造价也下调两个百分点。

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建材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6%;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10%。

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建材增值税税率由16%降为13%;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为9%。

增值税税率调整,会影响到企业的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和股东收益。所以,因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一方进行价格重新谈判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

增值税税率调整价格谈判,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

一是既要考虑销项影响,也要考虑进项影响;

二是既要考虑施工方采取包工包料承包方式,也要考虑施工方采取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

三是既要考虑一般纳税人一般征收模式,也要考虑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模式;

四是既要考虑一般纳税人税率变化,也要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没有变化。

考虑到以上诸多因素,我设计的场景是:因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9%,建设方审计工程造价,要求施工方工程造价下调2%,由施工方答辩。我想代表施工方答辩如下:

一、施工方是采取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施工方是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方式,或者施工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方式。

施工方如是以上情况,无论是2017年中标时,还是2019年以后开票时,其缴纳增值税都会采取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虽下调两个百分点,但简易征收率不变,仍然是3%。

这种情况,建筑业增值税率下调,对工程造价没有影响。建设方不能要求施工方下调工程造价。

二、施工方采取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施工方是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征收方式。

假设,2017年度工程中标造价是100万元,整个工程采购建材金额为60万元。进项发票抵扣情况是:

1、2018年5月1日前,收到20万元建材专票,税率是17%;

2、2019年4月1日前,收到20万元建材专票,税率是16%;

3、2019年4月1日后,收到20万元建材专票,税率是13%。

(一)先考虑销项因素影响

计算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下调两个百分点,施工方工程造价相对价格提升金额:

=100/(1+9%)一100/(1+11%)

=91.74-90.09

=1.65万元

造价相对提升率:1.65/100=1.65%

(二)再考虑进项因素影响

计算建材增值税税率下调,施工方建材采购成本变化:

1、按2017年工程中标一次性采购成本计算

=60/(1+17%)=51.28万元

2、按实际分三次采购成本计算

=20/(1+17%)+20/(1+16%)+20/(1+13%)

=17.09+17.24+17.70

=52.03万元

3、成本增长额=52.03-51.28=0.75万元;

成本增长率=0.75/100=0.75%。

(三)销项因素与进项因素综合影响

工程造价可以下调幅度=1.65%-0.75%=0.9%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施工方也找供货方议价,要求供货方因增值税下调,建材价格也下调。那么,采购成本可能不会相对增长。

工程造价下调幅度为1.65%。

三、施工方答辩综述

(一)施工方包工不包料,采取3%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其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几乎没有影响,所以不能下浮工程造价。

(二)施工方包工包料,采取增值税一般征收方式,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其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产生影响,施工方工程造价可以下浮0.9%--1.65%。

因手工写字,书写错误之处请见谅!愿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审计结果超过中标价的10%图1
审计结果超过中标价的10%图2
审计结果超过中标价的10%图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包括建筑行业在内,全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销售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财税〔2016〕36号),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财税〔2018〕32号),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同一家建筑企业在上述三项不同税率期间就同一建设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究竟适用哪一项税率,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尚无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税收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同一家建筑企业在上述三项不同税率期间就同一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应根据建设方和施工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按施工方提供建筑服务所属期间和在该期间按工程进度计算的工程款确定适用税率和销售金额。采用预收工程款的,则以收到工程款时执行的税率为适用税率。

详细解读请查看本人头条文章。https://m.zjbyte.com/sbfp/finance/article?groupId=6796318282937795083&itemId=6796318282937795083&timestamp=1582563066&article_category=stock&req_id=202002250051050100140481450963CE32&group_id=679631828293779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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