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为何要考二级建造师?12省发文明确取消二建临时证书

  据不完全统计,持有二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12万余人,根据住建部2019年7月19日建办市〔2019〕50号文件通知,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将在2019年12月31日失效,不再做延续注册,部分省市已发文明确。


  截止目前已有湖北、四川、黑龙江、北京、江苏、吉林、浙江、福建、山东、安徽十省明确取消临时二级建造师相关通知,近日,天津、河南二省也发文明确取消二建临时执业证书,具体情况详见下文!


  一、湖北

  8月1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率先明确二建临时证书自即日起取消。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二、浙江

  8月2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临时证书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持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参加二建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三、江苏

  8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四、吉林

  8月8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2020年12月31日前,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五、四川

  8月8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2019年12月31日前,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六、北京

  8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取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临时证书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七、黑龙江

  8月16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临时证书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一建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两个考试科目,二建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一个考试科目。


  八、福建

  8月16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临时证书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一建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两个考试科目,二建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一个考试科目。


  九、山东

  8月19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临时证书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一建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两个考试科目,二建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一个考试科目。


  十、安徽

  9月5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取消二建临时执业证书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安徽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不再办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持有安徽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一、二级临时建造师宣贯工作,执行中出现的相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查询

  

  此数据为今日最新统计,(下表带*标记的为非及时数据)

  

  

  河南省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河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不再办理临时二级建造师各项注册业务。


  二、持有河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在此之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建办市﹝2019﹞50号和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取消一、二级临时建造师必要性的宣贯工作,执行中出现的相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人事教育处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0371-68080778


  省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0371-63924717


  2019年9月29日


  天津市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天津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办理有关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三、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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