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办理指南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办理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事项信息

  

  (一)项目名称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二)注册类别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更改)注册、注销注册、注册单位名称更改

  

  三、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数据(须申请人本人签字、单位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扫描,生成的电子数据须与扫描件一致);

  

  2.申请人身份证件扫描件(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

  

  3.申请人资格证书扫描件(旧资格证书须扫描带有建设部和人社部部徽页及带照片的个人信息页);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5.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聘用期不少于一年);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取得资格3年以上的提供) 。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数据(须签字、盖章后扫描,生成的电子数据须与扫描件一致);

  

  2.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聘用期不少于一年);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数据(须签字、盖章后扫描,生成的电子数据须与扫描件一致);

  

  2.提供其中一项:原聘用单位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扫描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文件扫描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扫描件;

  

  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4.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聘用期不少于一年);

  

  5.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原注册有效期半年内到期并同时申请延续注册的提供)。

  

  (四)更改、补办注册

  

  1.更改、补办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数据(须签字、盖章后扫描,生成的电子数据须与扫描件一致);

  

  2.聘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更改执业印章号的提供);

  

  3.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扫描件(注册证书遗失的提供);

  

  (五)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申请表原件(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不盖原聘用单位公章);

  

  2.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原件;

  

  3.提供其中一项: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文件复印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或聘用单位自行邮寄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204室,邮编100037,电话010-68313587)

  

  (六)注册单位名称更改

  

  1.单位更名报告(报告中说明原单位名称、更改后现单位名称并申请本单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更改注册单位名称,不用列出注册人员名单);

  

  2.工商管理机构更名通知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应为更名后名称)。

  

  四、办理机构

  

  (一)省级接收机构: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部级受理机构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3.注册电气工程师: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4.注册化工工程师: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三)决定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办理时限

  

  申请初始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变更和延续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六、办理结果

  

  初始注册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示,符合注册条件人员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告。

  

  七、公开查询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pqrc.org.cn)-执业注册人员查询-注册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办理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事项信息

  

  (一)项目名称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

  

  (二)注册类别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更改)注册、注销注册、注册单位名称更改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中需注明授权事由、授权有效期限、代办人身份信息,授权人需在委托书上签名。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2.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规范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考试报名单位的解聘证明或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单位与考试报名单位不一致的提供);

  

  7.注销后重新办理初始注册的,需提供与原注册单位的解聘证明;

  

  8.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申请初始注册的提供);

  

  9.当地注册工程师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原件(省外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提供)。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2.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规范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变更出川所需申请表份数请根据转入省份要求提供,最多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的、规范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其中一项: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变更注册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四)更改、补办注册

  

  1.更改、补办注册申请表一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更改执业印章号的提供);

  

  4.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原件(证书遗失的提供);

  

  5.注册证书原件(注册证书污损申请更换的提供);

  

  6.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更改证明(根据实际更改类型提供)。

  

  (五)注销注册

  

  1.申请人注销注册申请表一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证书;

  

  4.注册执业印章;

  

  5.提供其中一项: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已考取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若因申请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决定机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办理时限

  

  申请初始注册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变更、延续注册的、更改补办注册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申请注销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六、办理结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

  

  七、公开查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jst.sc.gov.cn)-信息查询-人员信息


  来源:蜂聘 http://www.fengpintech.com/

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51考个证】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51kgz.cn/25536.html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