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公司股权转让

股份公司股权变动不适用工商登记,该如何有效转让?

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监管层在部门规章层面首次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并将挂牌公司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随后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则进一步将挂牌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一系列规则安排得明明白白。

然而,伴随摘牌,该等股票登记存管规则已经翻篇了。

三、摘牌后股份变更是否适用工商登记

摘牌后,公司依然是股份公司,具体系成为了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有义务为其提供股票的登记、存管服务了。对于大部分前挂牌公司而言,这是其存续生涯中第一次长期属于“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股份在何处登记公示、股份转让如何定分止争,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众所周知,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诸多工商登记事项,故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份权属是否由工商机关登记,我们应首先查阅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规定的工商登记事项如下:

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本条款在“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项下,故仅对有限公司适用】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条款在“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项下,故仅对股份公司适用】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由上可知,原来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是没有法定工商登记规则的呀。我们再来看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由上又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未对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作出规定,只要求在股份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时须进行变更登记。

值得提示的是,“股份公司发起人”是指股份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是股份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故后续通过股份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新加入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事实上,工商机关也仅仅登记并公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从公示信息上无法看出股份公司后续任何时点的股权结构。下面以大家熟悉的上市股份公司为例说明。

想必不少小伙伴都吃过或者听闻过“三只松鼠”零食。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在中国创业板上市,笔者查阅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第69页写道:“201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经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共 7 人,分别为……”,持股数合计为30,000万股。笔者还翻阅其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7月5日,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3,680.25万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09.67万股,从此股东数量肯定远超7人了。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的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仍只是显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7名发起人信息,未对股份公司设立后任何时点的股权变动情况有登记和公示。

综上,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是不存在工商登记相关规则的。

四、如何实现有效的股份转让

对于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由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未规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和登记公示制度,为了实现有效的股份转让,及时定分止争,笔者依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并参考诸位同行、券商,及部分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的实操智慧,给前挂牌公司的朋友们提供以下“组合拳”。笔者身在深圳,曾服务过的公司也集中在深圳及周边地区,因此本套“组合拳”主要供深圳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参考使用。国内部分地区有其特殊操作要求,后文举例说明。

(一)转受让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份公司作为较开放的“资合”性公司,在股份转让上相对较封闭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较少,股份可较自由转受让。也正因为股份公司普遍而言相比有限公司股东更多、股份转受让更频繁,为促进高效交易、避免繁琐,故法律法规未设置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制度。在此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系证明股东资格及持股数量的少数且核心证据。

(二)修改公司章程以体现新股权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性文件,其对股权结构的确认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存在签署时间靠后的股东协议约定不一致的股权结构,否则,公司章程可以作为股权结构的权威证据了。关于这一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47号案件中论述地非常直接:“公司章程是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资质规则,是规范公司性质、宗旨、内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等内容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及公司成员行为的最高准则,因此,确认股东资格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修改章程的操作要点,笔者有三条建议供参考使用:

1. 章程拟新增条款可用表格的形式列明每次变更后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以便清晰明了。

2. 需按照现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以实现程序合规,如先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交付其表决。

3. 因现公司章程多处规定仍适用股转系统监管的情形,故应全面梳理并根据当前需要修改,否则将造成公司治理上一定程度的紊乱。又因修改处较多,建议制订和通过新的公司章程,而非沿用公司挂牌以来制订和通过“章程修正案”的办法。

(三)向工商机关备案新公司章程

改了章程别忘记工商备案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工商登记事项,而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增加了关于新股权结构的条款,故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依法应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鉴于前挂牌公司已多次办理章程工商备案及其他事项工商登记/备案,故对实操流程已较为熟悉。如有不熟悉的朋友,可参考“广东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备案”网页(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398538336H32084007003)。(四)可考虑在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托管股份

如果前挂牌公司股东众多、摘牌后股份转让频繁,公司认为及时或定期修改章程较难操作,同时拟引入公信力较强的第三方证明股份权属,亦可考虑向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托管公司股份。

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是深圳市政府指定的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深圳市所有合法设立并存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依照该所托管规则申请股权登记托管。由于深圳地区不存在强制性股份托管要求,故本地并非所有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都在该交易所托管登记股份,属企业自愿行为。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托管规则、收费标准等操作指南详见其网页(http://www.sotcbb.com/feishangshigufengongsiguquandengjituoguan.html)。写到这里,笔者忽然想起有一位大学法律系师弟毕业后曾在该交易所任职,瞬间回忆起在北京度过的美好大学时光。

(五)国内其他地区的强制性托管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的意见》(证监市场字〔2001〕5号)中指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演变至今,各地的托管规定不尽相同。试举例一二:

1. 重庆市

重庆市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要求进行集中统一登记托管,股份转让均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进行。

《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9号)第四条规定:“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或其他经济成分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各类股份应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应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2. 陕西省

陕西省要求含有国有股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西部产权交易所办理股权托管工作。

《关于加强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国资产权发[2006]280号)规定:“一、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实行集中托管制度。凡我省含有国有股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到省国资委选定的股权托管机构进行股权集中托管。”

从上述选取的两例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托管,各地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应当首先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要求。

五、感触

说了以上那么多,可以看出,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真是大有学问,从立法背景、价值取向到法律规定、实操要点都有值得琢磨的地方。作为法律人,既要“深思熟律”,了解合法合规的边缘在哪里,又需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场景中,准确把握立法精神运用存量法律工具,为安全交易保驾护航。

以小见大,也可以看出法律问题早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随着祖国经济的飞速前进和社会面貌的日新月异,前沿法律命题必然层出不穷。波澜壮阔的社会实践在不断大浪淘沙般产生一系列商业模式和思想学说,所谓“生不逢时”或“风口已过”我想不适用于中国法律人,当代中国多得是法律人发出自己声音以及临阵操盘的机会。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我们的时代。

股份公司股权变动不适用工商登记,该如何有效转让?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用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义务与权利做出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规范与约束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是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通过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且需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享有股权的证明股东与履行出资义务,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且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出资变更与股东等向工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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