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三十万免征的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一、在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享受这个优惠政策的,即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者通过税局代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去税局代 开专票预道缴的税款,也是必须缴纳的,不能退还或者抵顶税款的。)
二、计提附加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各类税费的明细)

三、享受减免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收入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这是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满足条件: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和所得税不免,印花税减半征收。

四、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的发布,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享受到了政策红利,增值税免税额的处理也成了财务要面临的问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我们可以参照财会〔2016〕22号的此项规定,值得提醒的是,财税〔2019〕13号免征增值税条件只适应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就企业而言,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才能予以免税——即此项并非直接减免的税款,对企业而言这是一项政府补助。

核算有两种方法:

关于政府补助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是有所不同的。

       故笔者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核算免征的增值税,应根据其适用的会计准则来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较多,但《小企业会计准则》也规定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

       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应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在该项目中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增值税是因为企业实现销售收入而产生的,显然其免税额是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2、《小企业会计准则》

       如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之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会计科目未设“其他收益”科目,其规定“5301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

     “5301营业外收入”科目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故其免征的增值税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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