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义务人,单位有为临时劳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吗

一、代扣代缴是支付方的法定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代扣代缴是支付方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不能随便转移的。

二、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全员全额申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根据描述,应该是构成了“劳务报酬所得”,作为支付方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也就是即便应交税额为0也是需要申报的。

需要注意的,上述的“全员全额申报”并不包括“经营所得”。如果您们找的个人,注册了有个体户、个独企业等的,或者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只要能提供正式发票(包括税务局代开发票),就可以不用代扣代缴个税等。

三、扣缴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如果扣缴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税收征管法》中有专门的条款规定。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 报。

因此,对单位请个人打扫卫生等临时工作所支付的劳务报酬,付款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预扣预缴的法定义务。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后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按20%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支付劳务报酬金额每次未超过800元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0,每次付款金额800一4000元以内的,扣除费用800元后按20%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付款金额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后按20%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对每次付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可以不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凭单位内部的支付凭证入账,但必须注明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

(二)、对每次支付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开发票机构代开发票。发票备注栏内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预扣预缴”等字样。

(三)、对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不管有没有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付款单位均应就其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全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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