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及附加科目又有新变化!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变化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相应有所调整。
一、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当年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配比原则相应的扣除税金就称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原利润表是这样的: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
会计准则的实施,利润表收入直接按营业收入列示,税金相应的演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表: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附加等。
增值税,因为是价外税,所以不通过本科目进行核算。
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三、税金及附加
全面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取消,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也有了变化,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也在本科目核算。利润表简表:
可参阅《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之规定。
该文并没有在营改增时同期发布,而是在2016.12发布,部分税金仍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不影响利润核算结果,建议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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