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如何纳税,我是新成立的分公司,该如何纳税申报

分公司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对于增值税,总分公司通常是分别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只有经过纳税人特别申请后,经过总分公司主管税务局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合并纳税,但是这个审批过程比较复杂,所以实务中除了央企外大部分都是独立纳税的。

对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具体征管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但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新成立的分公司在第一年是不需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在实务中很多税务机关采取的是企业如果不主动申请汇总缴纳的话,税务机关很多时候也不会主动要求企业主动缴纳,甚至企业主动申请最后也没有批准的情况出现。

对于提到的资质使用费10%问题,严格意义上是不符合法理的,但是实务中很多总分公司有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总分公司,而是一种类似于“挂靠”性质。

因为,对于这个10%具体看情况灵活处理吧。

比如,如果是建筑行业,以总公司名义承包的建筑项目,但是实际是分公司在承建的,总分公司之间就可以按照总分包业务处理,总公司在给分公司结算的时候,直接扣下10%即可。如果是一种连锁经营的,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品牌等,可以按照总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处理,分公司付款总公司收款开具发票。

总之,10%按照具体情况的实质进行处理,税务上分公司也才好税前扣除或进项抵扣。

千万记住,总公司不要简单的开具“管理费”的形式收款。分公司直接付款的,总公司一定要开具正式的发票(收入从总公司扣10%转给分公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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