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账面无记载的无形资产转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解答:

企业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出售等,应符合商业逻辑,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无形资产最大特点就是没有实物形态,很多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没有在账面上进行确认。

企业将无形资产转移给全资子公司,属于关联交易,是税务局重点关注范围之一,其转移价值也是税务局比较关注的,实务中多数是按照评估价值确认(最好准备税务局认可的评估报告)。

企业如果是无偿转移无形资产给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视同销售;如果是销售或投资入股的,则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价。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

转移无形资产,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疫情期间1%)。如果符合技术转让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转移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由于自创无形资产,其成本已经在前期已经税前扣除,所以无形资产的税前扣除为0(下同)。

(2)如果以无形资产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的,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如果是无偿划转的,满足贵的,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进行处理。

3.税务备案

(1)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等,是不需要进行税额备案的;

(2)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也是不需要税务备案,只需留档备查即可;如果是享受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的,需要在省级科技部门,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备案。

(3)如果企业采用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进行处理,因为属于企业重组范畴,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二)会计处理

1.销售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以无形资产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无偿划转的,且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财税[2014]109号处理。

由于该划转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0,依照“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因此子公司取得该项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母公司也不确认所得。

对于这种情况,为减少税会差异,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于母子公司都不在账面上进行会计核算,只做备查登记。

财税(2016)36号:账面无记载的无形资产转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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