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9条文解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包括足疗店,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回复(建规字【2019】1号):考虑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足疗店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二、公共娱乐场所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定义3.1: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注:公共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三、公众聚集场所       GA 654—20063定义3.2: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场所。注: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公共娱乐场所 四、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GAT/1369-2016 定义3.3: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 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 注: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 以上四类场所从大到小为包含关系: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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